(2011)台仙执非字第26号
裁判日期: 2011-03-04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仙居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陈旭王、黄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仙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仙居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仙居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陈旭王;黄牡
案由
其他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
全文
浙江省仙居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台仙执非字第26号申请执行人仙居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法定代表人李素萍。被执行人陈旭王,农民。被执行人黄牡,农民。申请执行人计生局与被执行人陈旭王、黄牡为征收社会抚养费行政决定一案,于2010年9月29日作出仙计生征字(2010)第1261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计生局于2011年1月2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在全县金融系统无存款,申请执行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1)台仙执非字第26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郑慧玲审 判 员 曹中设审 判 员 张文峰二〇一一年三月四日代理书记员 朱微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