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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陈民一初字第00047号

裁判日期: 2011-03-04

公开日期: 2014-09-28

案件名称

杜路路与刘小丽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1)陈民一初字第00047号原告杜路路,女,生于1950年6月26日,汉族,农民,住宝鸡市陈仓区虢镇巩家泉村6组。被告刘小丽,女,生于1958年11月23日,汉族,农民,住宝鸡市陈仓区虢镇巩家泉村6组。本院在审理原告杜路路诉被告刘小丽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杜路路于2011年3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杜路路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杜路路承担。审判员  马高强二〇一一年三月四日书记员  李 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