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甬仑商初字第159-3号
裁判日期: 2011-03-04
公开日期: 2016-11-28
案件名称
宁波建航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与宁波中陆集装箱储运有限公司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波建航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宁波中陆集装箱储运有限公司
案由
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甬仑商初字第159-3号原告:宁波建航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注册号:330200000030161)。住所地:宁波市海曙区解放北路138号。法定代表人:郑健,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岳振宏,浙江波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宁波中陆集装箱储运有限公司(注册号:3302062010674)。住所地:宁波市北仑区新矸姚江路10、11号。法定代表人:蒋亦虹,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慕金付,浙江导司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波建航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宁波中陆集装箱储运有限公司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宁波建航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于2011年3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对其诉权的合法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波建航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宁波中陆集装箱储运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受理费9200元,减半收取4600元,由原告宁波建航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袁士增审 判 员 尚新华人民陪审员 张天晓二〇一一年三月四日代书 记员 张 艳法律文书拟稿纸签发:核稿:印发:当事人份有关单位份上报份存档份印共份拟稿:打字:校对: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0)甬仑商初字第159-3号原告:宁波建航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注册号:330200000030161)。住所地:宁波市海曙区解放北路138号。法定代表人:郑健,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岳振宏,浙江波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宁波中陆集装箱储运有限公司(注册号:3302062010674)。住所地:宁波市北仑区新矸姚江路10、11号。法定代表人:蒋亦虹,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慕金付,浙江导司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波建航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宁波中陆集装箱储运有限公司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宁波建航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于2011年3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对其诉权的合法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波建航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宁波中陆集装箱储运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受理费9200元,减半收取4600元,由原告宁波建航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长袁士增审判员尚新华人民陪审员张天晓二O一一年三月四日代书记员张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