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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嘉平新商初字第57号

裁判日期: 2011-03-04

公开日期: 2018-07-28

案件名称

沈建华与钱云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平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嘉平新商初字第57号原告:沈建华。被告:钱云林。本院在审理原告沈建华与被告钱云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1年3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撤诉是诉讼当事人依法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经审查,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建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8元,减半收取89元,由原告沈建华负担。审判员  陈晓伟二〇一一年三月四日书记员  丁秀慧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