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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香民二初字第314号

裁判日期: 2011-03-04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珠海市智海混凝土有限公司与梅州市市政建设集团公司珠海分公司、梅州市市政建设集团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珠海市香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香民二初字第314号原告:珠海市智海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珠海市。法定代表人:冯建新,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杜晖,广东亚太时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梅州市市政建设集团公司珠海分公司,住所地:珠海市香洲区。负责人:曾海新。被告:梅州市市政建设集团公司,住所地:广东。法定代表人:曾海新。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诉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已经与被告庭外和解为由,于2011年3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其处分诉权的行为,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珠海市智海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3237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黄蕴磊二〇一一年三月四日书记员  饶丽红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