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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西监刑执字第691号

裁判日期: 2011-03-04

公开日期: 2014-12-01

案件名称

王琦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王琦

案由

拐卖妇女、儿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1996年)》: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1)西监刑执字第691号罪犯王琦,男,1987年7月7日出生,陕西省泾阳县人,汉族,现在陕西省西安监狱服刑。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12月12日作出(2005)东法刑初字第584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琦犯拐卖妇女罪,判处有期徒刑12年(刑期执行至2017年7月31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陕西省西安监狱于2011年2月15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并附有改造期间的成绩,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王琦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另查明该犯获得积极24次。本院认为,罪犯王琦在服刑期间的表现符合减刑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王琦准予减刑二年(刑期执行至2015年7月31日止)。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 群审判员 王康喜审判员 朱庆利二〇一一年三月四日书记员 周媛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