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西监刑执字第589号
裁判日期: 2011-03-04
公开日期: 2014-12-01
案件名称
郭帅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郭帅
案由
强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1996年)》: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1)西监刑执字第589号罪犯郭帅,男,1991年1月20日出生于陕西省华县,汉族,现在陕西省未成年犯管教所服刑。陕西省华县人民法院于2006年11月30日作出(2006)华刑初字第5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郭帅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9年(刑期执行至2015年5月26日止),判决发生效力后交付执行。2009年5月26日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09)西刑二执字第861号刑事裁定,对该犯减刑1年2个月(余刑执行至2014年3月26日止)。执行机关陕西省未成年犯管教所于2011年2月15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并附有改造期间的成绩,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郭帅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另查明该犯犯罪时系未成年人,获得积极11次,所级积极1次。本院认为,罪犯郭帅在服刑期间的表现符合减刑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郭帅准予减刑一年二个月(余刑执行至2013年1月26日止)。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 群审 判 员 朱庆利代理审判员 李时忠二〇一一年三月四日书 记 员 周媛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