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西监刑执字第580号
裁判日期: 2011-03-04
公开日期: 2014-12-11
案件名称
冯某故意伤害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冯某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1996年)》: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1)西监刑执字第580号罪犯冯某。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11月4日作出(2008)西刑一初字第17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冯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7年(刑期执行至2015年3月15日止),判决发生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陕西省未成年犯管教所于2011年2月15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并附有改造期间的成绩,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冯某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另查明该犯犯罪时系未成年人,获得积极13次。本院认为,罪犯冯某在服刑期间的表现符合减刑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冯某准予减刑一年二个月(余刑执行至2014年1月15日止)。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 群审 判 员 朱庆利代理审判员 李时忠二〇一一年三月四日书 记 员 周媛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