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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夏民一特字第168号

裁判日期: 2011-03-04

公开日期: 2014-12-12

案件名称

夏秋霞申请宣告公民死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夏秋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2009修正)》: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六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六十八条第二款

全文

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0)夏民一特字第168号申请人夏秋霞,无职业。申请人夏秋霞要求宣告危和平死亡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夏秋霞诉称,被申请人危和平于2003年患病毒性脑膜炎,导致精神失常,2004年8月8日离家出走,经申请人及亲属多方寻找,一直无被申请人的下落,后申请人向公安机关报案,被申请人至今下落不明已达6年之久。为此,申请人夏秋霞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宣告被申请人危和平死亡。经查,危和平,男,1959年5月4日出生,汉族,武汉市人,原住武汉市江夏区纸坊街城关**,身份证号,××,与申请人夏秋霞系夫妻关系。危和平于2003年患病毒性脑炎导致精神失常,2004年8月8日离家外出至今下落不明。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于2010年3月2日在《人民日报》上发出寻找危和平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一年,现已届满,危和平仍下落不明。本院认为,危和平离家出走前患有病毒性脑炎导致精神失常,且下落不明已届满4年,申请人夏秋霞提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的规定,判决如下:宣告危和平死亡。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付用来二〇一一年三月四日书记员  杨 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