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吴民裁字第00015号
裁判日期: 2011-03-04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贾永亮与刘振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吴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吴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贾永亮,刘振有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吴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吴民裁字第00015号申请人贾永亮,男,汉族,现年32岁。被申请人刘振有,男,汉族,现年23岁。被申请人刘振有驾驶宁AM91**号轻型普通货车与申请人因交通肇事发生纠纷,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双方未就人身损害赔偿达成协议,申请人为防止被申请人转移、变卖该财产,给其造成损失,于2011年3月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财产保全,要求对被申请人刘振有驾驶的宁AM91**号车以扣押,并向本院提供了相应的财产做担保。本院认为:为防止当事人合法权益不受侵害,申请人要求对被申请人的财产予以保全,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刘振有驾驶的宁AM91**号轻型普通货车予以扣押。申请人在接到裁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依法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3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徐 宁二〇一一年三月四日书记员 袁文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