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杭西泗商初字第47号
裁判日期: 2011-03-04
公开日期: 2014-07-10
案件名称
孙培元与袁关富、杭州袁富养鳖场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培元,袁关富,杭州袁富养鳖场,袁龙彪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杭西泗商初字第47号原告:孙培元。被告:袁关富。被告:杭州袁富养鳖场。代表人:袁关富。被告:袁龙彪。本院在审理原告孙培元诉被告袁关富、杭州袁富养鳖场、袁龙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孙培元虽提交了减免诉讼费的申请,但未提供有效的证明,也未在本院规定的期限内向本院交纳诉讼费用。鉴于原告孙培元同意按自动撤诉处理,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孙培元自动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陈清二〇一一年三月四日书记员 徐菁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