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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温瑞陶商初字第75号

裁判日期: 2011-03-04

公开日期: 2014-07-04

案件名称

孟文荣与陈龙献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1)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孟文荣,陈龙献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条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1)温瑞陶商初字第75号原告孟文荣。被告陈龙献。原告孟文荣为与被告陈龙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1年1月7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以简易程序立案受理,由代理审判员朱文亮独任审判,于2011年2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孟文荣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龙献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孟文荣诉称:2010年4月25日,被告陈龙献以资金周转为由向原告借款15500元。原告向被告交付借款时,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据一份。嗣后,原告多次催讨未果。现原告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5500元;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原告孟文荣在本院指定的举证期限内提供了如下证据:证据1、身份证、户籍证明,拟证明原告孟文荣、被告陈龙献的主体资格;证据2、借条,拟证明被告陈龙献向原告孟文荣借款15500元的事实。被告陈龙献未作答辩,也未提供证据。上述证据经庭审出示、质证。被告陈龙献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视为其放弃质证的权利。本院认为,原告孟文荣提供的证据符合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予以采信。综合上述已经认定的证据和当事人陈述,本院认定事实如下:原、被告系朋友关系。2010年4月25日,被告因资金周转所需向原告借款15500元,原告将现金交与被告,被告亲笔出具借据交原告收执。嗣后,被告分文未付。本院认为:合法的民间借贷受法律的保护。被告陈龙献向原告孟文荣借款,并出具借据,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没有证据表明双方之间的借贷行为违反有关法律或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因此,借贷关系合法有效,被告陈龙献应偿还原告孟文荣的借款。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陈龙献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原告孟文荣借款本金15500元。如果被告方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88元,减半收取94元,由被告陈龙献负担(被告定于判决书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缴纳;原告已预交受理费188元,应当自判决书生效之日起15日内来本院退回)。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7日内先预缴上诉受理费188元(具体数额由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确定,多余部分以后退还),款交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浙江省省级财政专户结算分户,开户行:温州市农行营业部,账号:31×××51,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朱文亮二〇一一年三月四日书 记 员  陈也峰第3页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