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1)二中刑执字第880号

裁判日期: 2011-03-31

公开日期: 2016-06-10

案件名称

柴津犯故意伤害罪、抢劫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柴津

案由

故意伤害;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

全文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1)二中刑执字第880号罪犯柴津,现在天津市河西监狱服刑。天津市塘沽区人民法院于2009年3月26日作出(2008)塘刑初字第726号刑事裁定书,以被告人柴津犯故意伤害罪、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执行机关河西监狱于2011年3月23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河西监狱提出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接受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先后多次获得不同等级奖励,据此提出对该犯减刑十个月的意见。经审理查明,该犯在服刑期间,接受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有执行机关授予的奖励证明为证。本院认为,该犯的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柴津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自2008年9月14日至2014年4月1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贾秋霞代理审判员  杨 琳代理审判员  郭 宇二〇一一年三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张 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