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黄民初字第55号
裁判日期: 2011-03-31
公开日期: 2017-01-03
案件名称
原告陈玉广、陈宝仁与被告陈玉祥法定继承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玉广,陈宝仁,陈玉祥
案由
法定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黄民初字第55号原告陈玉广,男,汉族,1929年3月1日出生,住址青岛市黄岛区。原告陈宝仁,男,汉族,1954年12月13日,现住青岛市黄岛区。被告陈玉祥,男,汉族,1945年6月12日出生,现住青岛市黄岛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陈玉广、陈宝仁与被告陈玉祥法定继承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陈玉广、陈宝仁不能在法定审理期限内提供其他法定继承人的详细住址,致使法院在法定审理期限内无法通知其他必要共同诉讼人参加诉讼,应予驳回。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4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陈玉广、陈宝仁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1800元,原告已办理缓交手续,不再追交。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神维东审判员 韩 飞审判员 魏 来二〇一一年三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田兴邦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