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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黄民初字第55号

裁判日期: 2011-03-31

公开日期: 2017-01-03

案件名称

原告陈玉广、陈宝仁与被告陈玉祥法定继承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玉广,陈宝仁,陈玉祥

案由

法定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黄民初字第55号原告陈玉广,男,汉族,1929年3月1日出生,住址青岛市黄岛区。原告陈宝仁,男,汉族,1954年12月13日,现住青岛市黄岛区。被告陈玉祥,男,汉族,1945年6月12日出生,现住青岛市黄岛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陈玉广、陈宝仁与被告陈玉祥法定继承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陈玉广、陈宝仁不能在法定审理期限内提供其他法定继承人的详细住址,致使法院在法定审理期限内无法通知其他必要共同诉讼人参加诉讼,应予驳回。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4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陈玉广、陈宝仁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1800元,原告已办理缓交手续,不再追交。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神维东审判员  韩 飞审判员  魏 来二〇一一年三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田兴邦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