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二中刑执字第849号
裁判日期: 2011-03-31
公开日期: 2016-06-10
案件名称
张雪峰犯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张雪峰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1)二中刑执字第849号罪犯张雪峰,现在天津市河西监狱服刑。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于2008年8月29日作出(2008)北刑初字第224号刑事裁定书,以被告人张雪峰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执行机关河西监狱于2011年3月23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河西监狱提出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接受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先后多次获得不同等级奖励,据此提出对该犯减刑一年的意见。经审理查明,该犯在服刑期间,接受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有执行机关授予的奖励证明为证。本院认为,该犯的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张雪峰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自2008年5月6日至2011年5月5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贾秋霞代理审判员 杨 琳代理审判员 郭 宇二〇一一年三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张 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