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齐法执保字第160号
裁判日期: 2011-03-31
公开日期: 2015-09-29
案件名称
齐河县瑞恒非开挖工程有限公司与张东、陈学会、赵相洪欠款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齐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齐河县瑞恒非开挖工程有限公司,张东,陈学会,赵相洪
案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第九十九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齐法执保字第160号原告:齐河县瑞恒非开挖工程有限公司被告:张东,男,汉族,住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被告:陈学会,女,汉族,1972年1月9日出生,住址同上。被告:赵相洪,男,汉族,1962年6月14日出生,住齐河县。本院在审理齐河县瑞恒非开挖工程有限公司诉张东、陈学会、赵相洪欠款纠纷一案,原告齐河县瑞恒非开挖工程有限公司于2011年3月3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张东、陈学会、赵相洪的存款,并已提供担保。经本院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四条、第九十九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告张东、陈学会、赵相洪的存款85000元或同等价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高泽龙二〇一一年三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张加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