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临罗民一初字第2216号
裁判日期: 2011-03-31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菊佃生与殷俊儒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菊佃生,殷俊儒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临罗民一初字第2216号原告菊佃生。被告殷俊儒。本院在审理原告菊佃生与被告殷俊儒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因原、被告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原告菊佃生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菊佃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5元减半收取63元,由原告菊佃生负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魏爱军人民陪审员 孙永乐人民陪审员 张洪群二〇一一年三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陈 贵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