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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北执字第67号

裁判日期: 2011-03-31

公开日期: 2014-11-26

案件名称

王联合与安阳县公安局、安阳县数码人像摄影协会服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联合,安阳县公安局,安阳县数码人像摄影协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北执字第67号申请执行人王联合,男,1968年3月生,汉族,住安阳县。被执行人安阳县公安局,住所地安阳市。被执行人安阳县数码人像摄影协会,住所地安阳市。本院在执行王联合申请执行安阳县公安局、安阳县数码人像摄影协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安阳县公安局、安阳县数码人像摄影协会已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2009)北民一初字第31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继霞审 判 员  封志勇代理审判员  宋建武二〇一一年三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刘 洁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