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杭拱商初字第260号
裁判日期: 2011-03-31
公开日期: 2014-06-20
案件名称
相志忠与方卫军、杭州摩能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相志忠,方卫军,杭州摩能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杭拱商初字第260号原告相志忠。委托代理人戚晓光、侯建亮。被告方卫军。被告杭州摩能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方光卫。本院在审理原告相志忠与被告方卫军、杭州摩能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1年3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相志忠申请撤回起诉,其理由正当,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相志忠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88元(已减半),由原告相志忠负担。代理审判员 崔姗二〇一一年三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邓瑶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