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北执字第69号
裁判日期: 2011-03-31
公开日期: 2014-11-26
案件名称
马文学与安阳县公安局、安阳县数码人像摄影协会服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文学,安阳县公安局,安阳县数码人像摄影协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北执字第69号申请执行人马文学,男,1971年4月生,汉族,住安阳县。被执行人安阳县公安局,住所地安阳市。被执行人安阳县数码人像摄影协会,住所地安阳。本院在执行马文学申请执行安阳县公安局、安阳县数码人像摄影协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安阳县公安局、安阳县数码人像摄影协会已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2009)北民一初字第30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封志勇审判员 刘继霞审判员 宋建武二〇一一年三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刘 洁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