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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温瑞塘商初字第17号

裁判日期: 2011-03-31

公开日期: 2014-07-04

案件名称

池小东与张中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1)

法院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瑞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池小东;张中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温瑞塘商初字第17号原告池小东。被告张中文。委托代理人程翔龙、季飞国。本院在审理原告池小东与被告张中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池小东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本案受理费7710元,由原告池小东负担。审 判 长  周昕昕人民陪审员  陆永海人民陪审员  陈海乐二〇一一年三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李 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