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温瑞塘商初字第17号
裁判日期: 2011-03-31
公开日期: 2014-07-04
案件名称
池小东与张中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1)
法院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瑞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池小东;张中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温瑞塘商初字第17号原告池小东。被告张中文。委托代理人程翔龙、季飞国。本院在审理原告池小东与被告张中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池小东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本案受理费7710元,由原告池小东负担。审 判 长 周昕昕人民陪审员 陆永海人民陪审员 陈海乐二〇一一年三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李 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