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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宁民初字第376号

裁判日期: 2011-03-31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原告吴某诉被告李某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李某某

案由

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宁民初字第376号原告吴某,男,汉族,甘肃合水人。被告李某某,女,汉族,甘肃宁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某诉被告李某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中,原告吴某于2011年3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吴某的申请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吴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吴某承担50元,退付50元。审判员  杨建军二〇一一年三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胡国庆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