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温平民初字第82号
裁判日期: 2011-03-31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周某甲与金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浙江省平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平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周某甲;金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四款
全文
浙江省平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1)温平民初字第82号原告:周某甲。被告:金某。委托代理人:缪某某。原告周某甲与被告金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2月14日受理后,依法由助理审判员董跃绵适用简易程序于2011年3月3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周某甲、被告金某及其委托代理人缪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周某甲起诉称:原、被告于2006年开始自由恋爱,于2××××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于××××年××月××日生有一女周某乙。婚前双方相处时间较短,认识不深,婚后经常为家庭琐事争吵,2009年12月份开始双方分居至今,夫妻感情已破裂。起诉要求:1、依法判令原、被告离婚;2、依法判令婚生女儿周某乙由被告抚养,原告依法承担抚养费;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金某答辩称:原、被告双方感情基础牢固,婚后虽然聚少离多,但夫妻感情并未破裂,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告周某甲与被告金某自由恋爱后,于2006年6月21日登记结婚,婚后于××××年××月××日生有一女周某乙,2009年12月份开始双方分居生活至今。以上事实由双方陈某某原告提供的居某身份证、常住人口登记卡、结婚证、出生医学证明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由恋爱结婚,婚前感情基础扎实,婚姻关系持续时间较长,且已生育一女,近来虽由于缺乏沟通和理解,出现了一定的矛盾,但不存在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并具备法定准予离婚的情形,故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事实和法律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周某甲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周某甲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受理费300元,至迟在上诉期届满后的七日内预交到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或汇至浙江省省级财政专户结算分户,开户行温州市农行营业部,帐号:319-299901040006651,到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董跃绵二〇一一年三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周 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