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灞民初字第1300号
裁判日期: 2011-03-31
公开日期: 2014-12-15
案件名称
朱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某,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灞民初字第1300号原告朱某。被告刘某。原告朱某与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其和被告××××年××月结婚,婚后无子女,因婚前了解不够,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经常吵架,现分居达半年,夫妻感情破裂,请求与被告离婚。本院认为,原告于2011年3月10日起诉离婚,而在2011年3月3日被告已起诉离婚,并经本院2011年3月24日调解原、被告双方离婚,因为在原告起诉前,被告已起诉且案件已结,故原告的起诉应予驳回。根据一事不再理的原则,裁定如下:驳回朱某的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原告已预交,退给原告3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贺延昌二〇一一年三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张 萌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