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六金民二初字第00129号
裁判日期: 2011-03-31
公开日期: 2018-05-11
案件名称
六安市金安区交通运输局与吴吕军、陈莉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六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六安市金安区交通运输局,吴吕军,陈莉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百一十二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二百三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条
全文
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1)六金民二初字第00129号原告:六安市金安区交通运输局、住所地六安市。法定代表人:邵胜全、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胡良燕、安徽大别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吴吕军(又叫吴吕兵)、男汉族、住六安市金安区。被告:陈莉、女、汉族、住址同上。系吴吕军之妻。原告六安市金安区交通运输局诉被告吴吕军、陈莉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依法追加了被告陈莉参加诉讼,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胡良燕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吴吕军、陈莉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判,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六安市金安区交通运输局诉称:2008年12月原、被告签订《临时租房合同》一份(被告妻子陈莉签名),合同约定:原告将其所有的位于皖西路门面房租给被告陈利使用,租期暂定为一年,自2009年1月1日至2009年12月31日止,租金为每月1000元,签订合同时付清第一季度房租,以后每季度第一个月10号前付清每季度租金。合同到期后,双方没有签订书面合同,权利义务继续履行,被告按照2009年合同支付部分房租,现被告已累计拖欠原告房租8000元,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未付。故请求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租金计8000元及延期支付的利息,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吴吕军、陈莉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俩被告系夫妻关系。2008年12月23日,(甲方)原六安市金安区交通局(现更名为六安市金安区交通运输局)将其所有的皖西路门面房对外出租给(乙方)被告吴吕军、陈莉使用。双方签订《临时租房合同》,合同约定:“租期暂定一年,自2009年1月1日至2009年12月31日止,租金每月1000元标准,签订合同时付清第一季度房租,以后每季度第一个月10号前付清每季度租金(由于拆迁存在,如在合同期政府正式拆迁,乙方应无条件搬出,双方合同自动解除)。乙方承租后的再次装潢及其他设施添置一律由乙方自负,今后不论何种情况,甲方也不承担补偿”。合同还对其他事项作了约定。合同签订后,原告将房屋交付给被告使用,吴吕军分别支付了合同期内的房租(2009年1月1日起至2009年12月31日止一年)12000元。合同到期后,双方未再续签合同,被告仍继续租赁使用该房。2010年10月16日,经市政府及相关部门批准,由六安市金安区城市重点工程建设项目管理办公室及六安市金安区拆迁办公室制定拆迁补偿安置方案,方案载明:“拆迁范围北至皖西路”。原告出租给被告使用的房屋属于拆迁范围。同年12月16日吴吕军、陈莉从该房搬出。原告收取吴吕军交付2010年1月1日起至2010年2月28日止两个月租金2000元(按每月1000元标准),被告尚欠原告2010年3月1日至2010年10月31日8个月租金合计8000元,原告索要未果诉讼来院。上述事实有临时租房合同、收据、公证书、户籍证明、房屋拆迁验收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原六安市金安区交通局与陈莉、吴吕军签订的临时租房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该合同合法有效,对双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合同义务。合同到期后,双方虽未续签合同,但被告继续使用租赁物,原告没有提出异议,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但租赁期限为不定期,吴吕军按原合同标准支付2010年1月1日至2010年2月28日两个月租金2000元,下欠2010年3月1日至2010年10月31日租金合计8000元未支付,原告诉请要求给付租金8000元合法有据,本院应予支持。对原告诉请支付逾期利息的要求,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百一十二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二百三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吴吕军、陈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六安市金安区交通运输局自2010年3月1日起至2010年10月31日止租金8000元及其利息(利息自2010年11月24日起至本清息止,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由吴吕军、陈莉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何 琼审判员 马开功审判员 杨效成二〇一一年三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余子敏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第二百一十二条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第二百三十二条当事人对租赁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视为不定期租赁。第二百三十六条租赁期间届满,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出租人没有提出异议的,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但租赁期限为不定期。《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