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1)浙绍商终字第60号

裁判日期: 2011-03-31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浙江××有限公司、浙江××有限公司为与上诉人浙江××点时××与浙江××点时××司承揽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

当事人

浙江××有限公司;浙江××点时××司;浙江××有限公司为与上诉人浙江××点时××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浙绍商终字第6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浙江××有限公司。住所地:诸暨市××号。法定代表人:石某。委托代理人:杨某某、寿某某。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浙江××点时××司。住所地:德清县××开发区××号。法定代表人:徐某某。委托代理人:孙某某。上诉人浙江××有限公司为与上诉人浙江××点时××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诸暨市人民法院(2009)绍诸商初字第391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1年1月6日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魏晓法担任审判长、审判员董伟、代理审判员 张靓参加评议的合议庭,于2011年2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浙江××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寿某某,上诉人浙江××点时××司的委托代理人孙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对于损失确定、空运费的认定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诸暨市人民法院(2009)绍诸商初字第3911号民事判决;二、发回诸暨市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浙江××有限公司和浙江××点时××司分别交纳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0696元,分别退还两上诉人。审判长魏晓法审判员董伟代理审判员张靓二〇一一年三月三十一日代理书记员裘青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