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衢保字第18号
裁判日期: 2011-03-31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李某、李某因民间借贷纠纷与吴某某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衢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李某,吴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衢保字第18号申请人李某。被申请人吴某某。申请人李某因民间借贷纠纷,于2011年3月3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吴某某位于衢江区振兴中路10、12号的房屋中价值人民币25万元的财产。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吴某某位于衢江区振兴中路10、12号的房屋中价值人民币25万元的财产。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肖 伟二〇一一年三月三十一日代书记员 郑惠民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