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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衢保字第18号

裁判日期: 2011-03-31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李某、李某因民间借贷纠纷与吴某某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衢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李某,吴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衢保字第18号申请人李某。被申请人吴某某。申请人李某因民间借贷纠纷,于2011年3月3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吴某某位于衢江区振兴中路10、12号的房屋中价值人民币25万元的财产。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吴某某位于衢江区振兴中路10、12号的房屋中价值人民币25万元的财产。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肖 伟二〇一一年三月三十一日代书记员  郑惠民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