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1)电刑初字第109号

裁判日期: 2011-03-31

公开日期: 2016-07-12

案件名称

杨某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茂名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案件定罪量刑标准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电白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1)电刑初字第109号公诉机关广东省电白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杨某,男,汉族,小学文化,广东省电白县人,农民,住电白县,公民身份号码×××0995。2010年9月17日因本案被羁押,同日被电白县公安局强制隔离戒毒,同年11月26日涉嫌犯贩卖毒品罪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17日被逮捕。现押于电白县第一看守所。电白县人民检察院以电检刑诉(2011)17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某犯贩卖毒品罪,于2011年3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电白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朱春燕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电白县人民检察院指控:(一)、2009年1月21日中午,被告人杨某在电白县岭门镇东河新村村边杂树林处向许某出售毒品海洛因一次20元。(二)、2009年,被告人杨某在电白县岭门镇东河新村村边杂树林处向周某出售毒品海洛因5次,每次20元。公诉机关就上述指控向法庭提供有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等证据。指控被告人杨某无视国家法律,多次贩卖毒品海洛因,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杨某辩解,只是送10元毒品给许某吸食。没有贩卖毒品给周某。经审理查明:(一)、2009年1月21日中午,被告人杨某在电白县岭门镇东河新村村边杂树林处向许某出售毒品海洛因一次20元。(二)、2009年,被告人杨某在电白县岭门镇东河新村村边杂树林处向周某出售毒品海洛因5次,每次20元。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1、书证、物证(1)、被告人被告人杨某户籍资料。主要内容是:被告人杨某贩卖毒品作案时有承担刑事责任的年龄。(2)、抓获经过、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主要内容是:2010年9月17日7时许,岭门派出所民警根据线报在岭门镇东河新村杨某家里将涉嫌贩卖毒品的杨某抓获。同日对杨某立贩卖毒品案侦查。(3)、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主要内容是:2010年9月17日,电白县公安局对杨某作出强制隔离戒毒决定。许某、周某均是吸毒人员。2、证人证言(1)、许某证言。主要内容是:听说杨某在其村边的树林里面贩卖毒品,2009年1月21日中午,许彪到岭门镇东河新村村边的树林里找杨某购买20毒品海洛因注射时被民警抓获,而杨某逃跑了。(2)、周某证言及辨认笔录。主要内容是:曾五次在岭门镇东河新村向杨某购买过毒品吸食,每次购买20元。经周某辨认,指认出向杨某曾五次向其贩卖毒品,每次20元。4、被告人杨某供述及辨认笔录。主要内容是:2009年1月16日其开始贩毒。曾五次在岭门镇东河新村村边树林处贩卖毒品给周某,每次20元,重约0.15克。2009年1月21日,民警在其村边树林内抓获一名向其购买毒品吸毒的男子,该男子当天第一次向其购买20元毒品,约0.15克。经杨某辨认,指认出许某是向其购买毒品的男子。5、案发现场图、现场照片。主要内容是:记录被告人杨某在电白县岭门镇东河新村村边杂树林处向许某、周某贩卖毒品的现场概貌。上列证据由公诉机关提供,来源合法,经法庭审理质证、认证,与查证的事实相吻合,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无视国家法律,明知是毒品而向他人贩卖,妨害社会管理秩序,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应予刑罚。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杨某一次向许某及五次向周某贩卖毒品的事实,有证人许某的证言及周某的辨认指证,被告人杨某在案中亦作了供认及指认出许某向其购买毒品,认定以上事实的证据确实充分,互相印证,足以认定。被告人杨某辩解没有向许某、周某贩卖毒品与事实不符,不予采纳。被告人杨某多次贩卖毒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案件定罪量刑标准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四)项的规定,其行为属情节严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杨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3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9月17日起至2013年9月16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长 许 车审判员 黎 姝审判员 蔡 颜二〇一一年三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刘光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