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新执一字第00138号
裁判日期: 2011-03-31
公开日期: 2015-04-24
案件名称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行与娄文鹏、李小梅借款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行,娄文鹏,李小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新执一字第00138号申请执行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行,住所地:西安市新城区西新街88号。被执行人娄文鹏。被执行人李小梅。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行与娄文鹏、李小梅借款纠纷一案,本院(2010)新民二初字第37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行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娄文鹏、李小梅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诉讼费152073.26元。本院已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娄文鹏、李小梅发出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李小梅已于2011年3月30日全部清偿借款本机及利息158717.5元,并承担执行费2181元,本案执行完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0)新民二初字第374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 虹审 判 员 雷安坤代理审判员 张吉平二〇一一年三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赵永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