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涧法执字第196-1号
裁判日期: 2011-03-31
公开日期: 2017-05-03
案件名称
刘辉与大成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辉,大成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涧法执字第196-1号申请执行人刘辉,男。被执行人大成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刘辉与大成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洛民终字第158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0年12月3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1年1月4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申请执行人于2011年3月31日向本院出具书面申请同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洛民终字第158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二、申请执行人有证据证明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时,可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 张 奕二〇一一年三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杨晓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