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东非诉行审字第0015号
裁判日期: 2011-03-31
公开日期: 2015-04-03
案件名称
东台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与焦俊峰、周旭华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法院
东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台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东台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焦俊峰,周旭华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六条第一款,第九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1)东非诉行审字第0015号申请人东台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地址在东台市鼓楼路210号。法定代表人丁素兰,该委员会主任。委托代理人周珍银,东台市弶港镇人口和计划生育中心主任。委托代理人杨和荣,东台市弶港镇人口和计划生育中心办事员。被申请人焦俊峰,男,汉族。被申请人周旭华,女,汉族。东台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于2010年11月10日依据《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三款第(一)项的规定,作出东人口计征决字(2010)081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因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起诉讼,决定书规定的义务尚有部分未履行,2011年3月23日申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的规定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审查认为,东台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作出的东人口计征决字(2010)081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认定被申请人违法的基本事实清楚,主要证据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规正确,符合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法定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六条和第九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申请人东台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申请执行的东人口计征决字(2010)081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本院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德生审判员 宗 彪审判员 苏学广二〇��一年三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丁 惠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