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甬宁民初字第479号
裁判日期: 2011-03-31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贺某某与严某某、华某某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宁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贺某某;严某某;华某某
案由
债权人撤销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零八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零八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零八条第四项
全文
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甬宁民初字第479号原告:贺某某。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应某某。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刘某某。被告:严某某。被告:华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贺某某与被告严某某、华某某为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案中,经审查,被告华某某主体不适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贺某某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葛丹芳二〇一一年三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林爱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