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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舒民一初字第00504号

裁判日期: 2011-03-31

公开日期: 2016-09-13

案件名称

乔某与余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舒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舒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乔某,余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舒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民一初字第00504号原告:乔某,农民。委托代理人:李明,安徽永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余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乔某诉被告余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乔某于2011年3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31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乔某撤回起诉。案件收理费减半收取计1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汪仪慧审判员  张 明审判员  朱学祥二〇一一年三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方 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