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舒民一初字第00504号
裁判日期: 2011-03-31
公开日期: 2016-09-13
案件名称
乔某与余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舒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舒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乔某,余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舒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民一初字第00504号原告:乔某,农民。委托代理人:李明,安徽永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余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乔某诉被告余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乔某于2011年3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31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乔某撤回起诉。案件收理费减半收取计1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汪仪慧审判员 张 明审判员 朱学祥二〇一一年三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方 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