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1)甬仑民初字第437号

裁判日期: 2011-03-31

公开日期: 2016-11-28

案件名称

吴佳坪与袁兵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佳坪,袁兵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甬仑民初字第437号原告:吴佳坪(公民身份号码522724198007045690),男,1980年7月4日出生,汉族,住宁波市北仑区。被告:袁兵(公民身份号码412327198204208833),男,1982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宁波市北仑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吴佳坪与被告袁兵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1年3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袁兵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权利,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佳坪撤回对被告袁兵的起诉。本案受理费235元,减半收取117.50元,由原告吴佳坪负担。审 判 员 朱宗游二〇一一年三月三十一日代书记员 王萍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