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芝商初字第230-1号
裁判日期: 2011-03-31
公开日期: 2020-06-09
案件名称
烟台市华通经贸有限公司与青岛中凯化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烟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烟台市华通经贸有限公司;青岛中凯化工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四条第二款
全文
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芝商初字第230-1号原告:烟台市华通经贸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芝罘区德润街12号。法定代表人:刘效国,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隋洪军,山东西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青岛中凯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李沧区永安路50号9栋2单元201户。法定代表人:单青,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烟台市华通经贸有限公司与被告青岛中凯化工有限公司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1年3月3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告青岛中凯化工有限公司在青岛前湾港区保税物流中心有限公司储存保管的价值约110万元的天然橡胶60.48千千克。案外人徐丰良以其自有的坐落于莱州市平里店镇婴里村、土地使用权面积为5363.77平方米、莱州国用(2010)第5548号土地证项下的土地使用权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烟台市华通经贸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一、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告青岛中凯化工有限公司在青岛前湾港区保税物流中心有限公司储存保管的价值约110万元的天然橡胶60.48千千克。(查封清单附后)。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张岱松代理审判员 顾 磊人民陪审员 姜少琛二〇一一年三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李 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