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蓝民初字第844号
裁判日期: 2011-03-31
公开日期: 2014-10-16
案件名称
蓝田县孟村乡胡家村六组与胡汉芳返还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蓝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蓝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陕西省蓝田县孟村乡胡家村六组,胡汉芳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蓝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蓝民初字第844号原告陕西省蓝田县孟村乡胡家村六组。住所地:陕西省蓝田县孟村乡胡家村。负责人胡选利,该组组长。委托代理人马群力,陕西白鹿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胡汉芳,男,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张攀,陕西白鹿原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别进胜,陕西白鹿原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受理原告蓝田县孟村乡胡家村六组与被告胡汉芳返还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蓝田县孟村乡胡家村六组于2011年3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蓝田县孟村乡胡家村六组申请撤诉出于自愿,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蓝田县孟村乡胡家村六组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蓝田县孟村乡胡家村六组负担(已预交)。审 判 长 杨竹超人民陪审员 樊随文人民陪审员 薛建义二〇一一年三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郭训兵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