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甬慈民初字第196号
裁判日期: 2011-03-31
公开日期: 2016-12-13
案件名称
励宁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慈溪支公司、王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励宁,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慈溪支公司,王力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甬慈民初字第196号原告:励宁,男,1986年1月18日出生,汉族,住所慈溪市。委托代理人:何泽宇,浙江金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慈溪支公司,住所慈溪市白沙路街道新都明珠苑1号楼3-1至3-12室。代表人:任安华,经理。委托代理人:陈亮,1982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系该公司职工,住所慈溪市。被告:王力,男,1970年8月9日出生,汉族,住所湖北省赤壁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励宁诉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慈溪支公司、王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励宁于2011年3月31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慈溪支公司、王力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励宁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740元,减半收取计370元,由原告励宁负担,交纳本院。代理审判员 张景华二〇一一年三月三十一日代书 记员 郑 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