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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金东民初字第287号

裁判日期: 2011-03-31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胡某与朱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胡某;朱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四款

全文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1)金东民初字第287号原告胡某。委托代理人金某某。委托代理人柳某某。被告朱某甲。原告胡某与被告朱某甲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1年3月4日诉至本院,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章巧军独任审判,并于2011年3月3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胡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金某某与被告朱某甲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胡某诉称,原、被告经他人介绍认识后同居生活,并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于××××年××月××日生育儿子朱某乙。婚前,被告在金华市制药厂工作,很少回家,原告总认为其工作忙,但婚后,被告离开金华市制药厂,一直没有正常、稳定的职业,每次给他找好工作都干不了几个月就离开,在外游荡不务正业,且很少回家。被告也从不为家庭承担一点责任。原告问被告在外面干什么,被告一直回避,从不正面告知。为此,原告多次提出离婚,被告进行了多次保证,但言而无信。2008年11月19日,被告曾书面保证请原告再给他一次机会,但被告仍然没有实际行动。这导致原、被告的夫妻感情完全破裂,原告对被告丧失了信心。现请求判令原、被告离婚,儿子朱某乙随原告生活,由被告支付抚养费每月500元。被告朱某甲辩称,我们夫妻感情还好的,我也愿意改正自己的不足,不同意与原告离婚。原告胡某向法庭提交了以下证据:1、原告身份证复印件(与原件核对无异)一份,证明原告诉讼主体资格;2、被告户口簿复印件(与原件核对无异)一份,证明被告诉讼主体资格及××××年××月××日生育儿子朱某乙的事实;3、结婚证二本,证明原、被告双方于××××年××月××日登记结婚的事实;4、被告出具的保证书一份,证明被告于2008年11月19日保证以后踏实工作,但被告此后仍然不务正业的事实。以上证据经质证,被告均无异议。本院对其真实性予以认定。被告朱某甲未向法庭提交证据。根据本院对上述证据的认定并结合原、被告双方在庭审中的陈述,本院对本案的事实认定如下:原告胡某与被告朱某甲经他人介绍认识不久后同居生活,××××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儿子朱某乙,现随被告父母生活。近年来,由于被告与原告缺少沟通及被告多次外出不归,致使双方产生了矛盾和隔阂,期间被告与2009年9月外出后双方开始分居生活,此后原告于2010年9月回娘家居住生活。另查明,被告曾于2010年农某某三十去接原告,原告拒绝回家。本院认为,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并自由恋爱后自愿登记结婚,婚后已共同生活了几年,期间双方并无实质性的矛盾冲突。今后双方如能珍惜夫妻感情,互相尊重和关爱,并加强沟通交流,互相承担家庭责任,其夫妻关系是有和好可能的。故对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胡某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胡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章巧军二〇一一年三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徐 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