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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昌民一初字第01728号

裁判日期: 2011-03-31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原告刘某与被告佟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昌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佟某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昌民一初字第01728号原告刘某委托代理人武某被告佟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诉被告佟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以与被告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自愿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某撤回起诉。案件诉讼费用25·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孟立军审判员  刘晓东审判员  韩凤才二〇一一年三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石婧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