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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锦江民初字第792号

裁判日期: 2011-03-31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总府支行诉彭作均、曾治中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总府支行,彭作均,曾治中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五十二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锦江民初字第792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总府支行。住所地:成都市总府路31号。负责人曹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总府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罗兴灵,四川博成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熊春生,四川博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彭作均,女,汉族,1974年2月2日出生,住四川省简阳市。被告曾治中,男,汉族,1973年4月1日出生,住四川省简阳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总府支行诉被告彭作均、曾治中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总府支行于2011年3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总府支行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总府支行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594元,减半收取1797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总府支行负担。审判员 何 理二〇一一年三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傅继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