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甬慈商初字第207号
裁判日期: 2011-03-31
公开日期: 2016-12-13
案件名称
徐海波与慈溪市天文电声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徐海波;慈溪市天文电声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甬慈商初字第207号原告:徐海波,男,1968年12月9日出生,汉族,系余姚市梁辉镇海波五金电泳厂业主,住余姚市。被告:慈溪市天文电声有限公司。住所地:慈溪市宗汉街道新界村厉新路**。法定代表人:郑伯平,该公司执行董事。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海波诉被告慈溪市天文电声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徐海波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徐海波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海波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410元,减半收取计1705元,由原告徐海波负担,交纳本院。审 判 长 史久瑜审 判 员 沈建锋审 判 员 胡伯新二〇一一年三月三十一日代书记员 沈丽香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