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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温瑞商初字第163号

裁判日期: 2011-03-31

公开日期: 2014-07-11

案件名称

浙江瑞安农村合作银行飞云支行与陈晓羽、林孝杰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瑞安农村合作银行飞云支行,陈晓羽,林孝杰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温瑞商初字第163号原告浙江瑞安农村合作银行飞云支行。负责人吴万春。被告陈晓羽。被告林孝杰。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瑞安农村合作银行飞云支行与被告陈晓羽、林孝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浙江瑞安农村合作银行飞云支行于2011年3月30日以被告方已经支付了借款本息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已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之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浙江瑞安农村合作银行飞云支行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842元,减半收取1921元,财产保全费1400元,合计3321元,由原告浙江瑞安农村合作银行飞云支行负担。审 判 长  潘胜华人民陪审员  金振钱人民陪审员  林德平二〇一一年三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蔡芳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