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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莲民一初字第00833号

裁判日期: 2011-03-31

公开日期: 2014-12-15

案件名称

原告西安无极古玩有限公司诉被告李小明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西安无极古玩有限公司;李小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二款

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莲民一初字第00833号原告西安无极古玩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莲湖区南马道巷**。法定代表人李西安,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高友生,男,西安无极古玩城有限公司顾问,住西安市碑林区东仓门**楼。委托代理人朱龙安,男,西安无极古玩城有限公司顾问,住西安市碑林区游戏东路**。被告李小明,男,住西安市莲湖区南马道巷**。本院在审理原告西安无极古玩有限公司诉被告李小明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西安无极古玩有限公司于2011年3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西安无极古玩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30元,本院减半收取265元。审判员  樊世元二〇一一年三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曹 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