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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绥执字第80号

裁判日期: 2011-03-31

公开日期: 2015-05-14

案件名称

刘玉兰与高银栋追索抚养费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绥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绥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绥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绥执字第80号申请执行人刘玉兰,女,1935年10月5日生,绥德县满堂川乡高家崖村人,农民。被执行人高银栋,男,1936年3月19日生,住绥德县满堂川乡高家崖村,系绥德县农业机械化学校离休干部。本院在执行刘玉兰与高银栋追索抚养费一案中,本院(2001)绥民初字第40号民事调解书调解为:高银栋每月付给刘玉兰生活费、医疗费100元。调解生效后,高银栋自动履行至2010年9月底,但要求通过法院兑付。申请执行人刘玉兰于2011年3月31日申请本院执行,本院于2011年3月31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高银栋已将2010年10月起至2011年3月底每月100元生活费自动履行完毕,并已兑现。依照《中华人民���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01)绥民初字第40号民事调解书中2010年10月起至2011年3月底生活费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冯光成审判员  王华荣审判员  田富平二〇一一年三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徐春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