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东商初字第506号
裁判日期: 2011-03-31
公开日期: 2016-01-14
案件名称
韦某与张某某、赵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韦某,张某某,赵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2)东商初字第506号原告:韦某。被告:张某某。被告:赵某某。原告韦某为与被告张某某、赵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2年3月7日诉至本院,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决定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杜江红独任审理,于2012年3月3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韦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某某、赵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原告起诉称,2011年7月1日,被告张某某、赵某某经结算共欠原告人民币1406000元,并依此写了借条明确该借款再催讨,分文未还。为此,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两被告立即归还原告借款本金1406000元,并支付利息115000元(利息已按约定利率计算至2002年3��7日止,此后利息仍按约定的利率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并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将要求两被告支付利息115000元(利息已按约定利率计算至2002年3月7日止,此后利息仍按约定的利率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的诉讼请求变更为要求两被告支付利息(利息自2011年7月1日按约定的月利率10‰计算到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针对以上诉讼请求,原告在举证期限内向本院提供了以下证据材料:一、借条一份,用以证明被告张某某、赵某某拖欠原告韦某借款1406000元的事实。二、农某结算业务申请书一份、借条复印件三份,用以证明涉案款项形成的事实。被告张某某、赵某某未作书面答辩,也未向法庭提供证据材料。经审理,本院认证如下:对原告提供的证据,被告张某某、赵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放弃抗辩和质证的权利,原告向本院提供的证据材料,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具备证据构成的有效要件,能证明原告主张的相应事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根据确认的有效证据及原告的陈述,经开庭审理查明的事实如下:被告张某某与被告赵某某系夫妻关系。被告张某某因资金周转困难,先后多次向原告韦某借款,截止2007年3月16日,原告韦某与被告张某某进行结算,被告张某某向原告出具借款金额为930000元,借款期限一年六个月,利息为月利率8‰的借条一张。2010年6月30日,被告赵某某向原告韦某借款500000元用于还贷,其中借款本金350000元已归还,余款人民币150000元未归还,被告赵某某向原告重新出具了借款150000元的借条一张,并承诺还款期限及利息的计算。后被告张某某、赵某某因无力还款,于2011年7月1日与原告韦某进行结算,被告张某某、赵某某应归还原告韦某借款本金1080000元、利息326000元,合计本息1406000元。同日,被告张某某、赵某某共同向原告韦某出具借条一份,载明“经结算,截止2011年6月30日止,欠韦某借款合计1406000元,借款在2012年1月30日前归还,借款利息为月息10‰。”尔后,被告张某某、赵某某一直未履行还款义务,原告经催讨未果,诉至本院。本院认为,公民之间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张某某、赵某某应偿还原告韦某人民币1406000元及相应利息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两被告理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1406000元欠款中包括了326000元的利息,两被告结算时自愿将其计入本金计算利息,折算后的实际利率并未超过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档次基准贷款利率的四倍,故可认定为本金计算利息。综上,原告的诉讼请求,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张某某、赵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系其对自身权利的放弃,本案依法可缺席判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张某某、赵某某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韦某欠款1406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自2011年7月1日起按约定的月利率10‰计付至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7454元,减半收取8727元,由被告张某某、赵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7454元,款汇至金华市财政局,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金华市分行,帐号:19×××37,逾期不缴,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员 杜江红二〇一一年三月三十一日代书记员 黄娉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