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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二中刑执字第834号

裁判日期: 2011-03-31

公开日期: 2016-06-10

案件名称

黄社会犯寻衅滋事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黄社会

案由

寻衅滋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

全文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1)二中刑执字第834号罪犯黄社会,现在天津市河西监狱服刑。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于2009年5月22日作出(2009)北刑初字第26号刑事裁定书,以被告人黄社会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执行机关河西监狱于2011年3月23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河西监狱提出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接受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先后多次获得不同等级奖励,据此提出对该犯减刑十一个月的意见。经审理查明,该犯在服刑期间,接受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有执行机关授予的奖励证明为证。本院认为,该犯的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黄社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自2008年5月9日至2011年5月8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贾秋霞代理审判员  杨 琳代理审判员  郭 宇二〇一一年三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张 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