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甬仑民初字第306号
裁判日期: 2011-03-31
公开日期: 2016-12-20
案件名称
陈静召与浙江英杰集装箱储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静召,浙江英杰集装箱储运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甬仑民初字第306号原告:陈静召,男,1968年2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宁波市北仑区。委托代理人:陈文勇,浙江文勇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陶勇天,浙江文勇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被告:浙江英杰集装箱储运有限公司(注册号:330921000000075),住所地舟山市岱山县岱东镇东兴中路15号3楼302室。法定代表人:李军意。本院在审理原告陈静召与被告浙江英杰集装箱储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静召于2011年3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静召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在法律规定范围内自行处分诉权,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静召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陈静召负担。审 判 员 谢 敏二〇一一年三月三十一日代书记员 徐海盈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