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芝商初字第119号
裁判日期: 2011-03-31
公开日期: 2018-01-10
案件名称
吕克锦与陈培涛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克锦,陈培涛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芝商初字第119号原告:吕克锦,男,1964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烟台市芝罘区。委托代理人:杨金诺,女,1963年6月14日出生,汉族,住址。委托代理人:吕让德,男,1938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烟台市芝罘区。被告:陈培涛,男,1975年7月11日出生,汉族,住烟台市芝罘区。本院受理的原告吕克锦与被告陈培涛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1年3月31日书面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吕克锦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未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吕克锦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吕克锦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董海涛二〇一一年三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孙鹏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