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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芝商初字第119号

裁判日期: 2011-03-31

公开日期: 2018-01-10

案件名称

吕克锦与陈培涛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克锦,陈培涛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芝商初字第119号原告:吕克锦,男,1964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烟台市芝罘区。委托代理人:杨金诺,女,1963年6月14日出生,汉族,住址。委托代理人:吕让德,男,1938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烟台市芝罘区。被告:陈培涛,男,1975年7月11日出生,汉族,住烟台市芝罘区。本院受理的原告吕克锦与被告陈培涛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1年3月31日书面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吕克锦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未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吕克锦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吕克锦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董海涛二〇一一年三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孙鹏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