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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锦江民初字第1118号

裁判日期: 2011-03-31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王实诉周俊豪、苏雪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实,周俊豪,苏雪文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五十一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锦江民初字第1118号原告王实,女,汉族,1988年5月18日出生,住成都市武侯区。委托代理人罗天正,男,汉族,1946年12月15日出生,住成都市成华区,系成都市锦江区锦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周俊豪,男,汉族,1985年9月20日出生,住四川省通江县。被告苏雪文,男,汉族,1981年12月5日出生,住西昌市西溪辖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实诉被告周俊豪、苏雪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实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于2011年3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实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实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562元,减半收取1281元,由原告王实负担。审判员 何 理二〇一一年三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傅继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