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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汕中法民一终字第6号

裁判日期: 2011-03-31

公开日期: 2020-02-21

案件名称

刘志波、刘德放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汕尾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汕尾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

当事人

刘志波;刘德放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六条

全文

广东省汕尾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汕中法民一终字第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刘志波,男,1989年8月21日出生,汉族,汕尾市陆河县人,住陆河县。委托代理人:刘益迎,男,1954年2月8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系刘志波之父。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刘德放,男,1980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汕尾市陆河县人,住陆河县。上诉人刘志波因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陆河县人民法院(2010)陆河法民一初字第4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刘志波于2011年3月26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刘志波申请撤回上诉,并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刘志波撤回上诉。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减半后87.5元,由上诉人刘志波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王春变代理审判员  施伟强代理审判员  彭晓春二〇一一年三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黄彬斌 微信公众号“”